成立基金
成立基金平台,快速啟動及支持相關司法管轄區的基金報告。
以下會介紹的基金結構包括:
新加坡 Variable Capital Companies (VCC)
開曼群島 Segregated Portfolio Companies (SPC)
香港 Open-Ended Fund Companies (OFC)
基金結構:

新加坡 VCC
VCC 具有可變的資本結構,可以靈活地發行和贖回其股票。它還可以從資本中支付股息,這使基金經理可以靈活地履行股息支付義務。
一個 VCC 可以設置為一個獨立的基金,也可以是一個擁有兩個或多個子基金的繖形基金,每個子基金都持有一個獨立的資產和負債組合。對於將其基金構建為繖形 VCC 的基金經理,在繖形及其子基金中使用公共服務提供商可能會提高成本效益。
VCC 可用於開放式和封閉式基金策略。
基金經理可以通過將註冊轉移到新加坡作為 VCC 來合併新的 VCC 或將其現有的具有類似結構的海外投資基金重新註冊。
VCC 必須保存一份股東名冊,該名冊無需公開。但是,出於監管、監督和執法目的,該登記冊必鬚根據要求向公共當局披露。

開曼群島 SPC
獨立投資組合公司 (SPC) 是一種豁免公司。
《公司法》第 XIV 部分規定,任何獲豁免的公司、以延續方式成立的公司和獲豁免的有限期限公司可重新註冊為獨立投資組合公司。
該公司必須在其名稱中包含“獨立投資組合公司”或“SPC”。
SPC 允許將單個投資組合(在世界某些地方稱為“單元”)的資產和負債與整個公司的一般資產以及其他投資組合分開。然而,每個投資組合併不被視為一個單獨的法律實體。
除了豁免公司所需的年度申報表外,獨立投資組合公司還需要提交一份申報表,說明其投資組合在年內的所有變動。

香港 OFC
董事:
OFC 必須至少有兩名董事,他們必須是自然人,18歲或以上。除非得到法院許可,否則不能是未解除破產人。
至少一名董事必須是獨立董事。OFC 守則為獨立董事提供指導,該獨立董事不得是託管人的董事或僱員。
董事必須通過投資管理協議將投資管理職能委託給投資經理。
OFC 必須有一名投資經理負責管理 OFC 計劃的財產。
投資經理:
必須就第 9 類(資產管理)受規管活動註冊或發牌;在 OFC 註冊時和之後,都必須保持適當性。
保管人:
OFC必須有託管人,並且OFC的所有計劃財產必須委託OFC的託管人保管。為了有資格成為 OFC 的託管人,實體必須符合《單位信託和互惠基金守則》(UT 守則)對實體類型和資本要求的相同要求;或者 僅就私人 OFC 的保管人而言,為符合 OFC 守則第 7.1(b)(ii) 條規定的資格標準的第 1 類受規管活動的持牌法團或註冊機構。
允許指定多個保管人。
主經紀業務
對沖基金經理經常與許多經紀人進行交易。基金的主要經紀人(如果他們已指定)提供整合服務——這意味著執行經紀人被指示與主要經紀人結算所有交易。
我們與一系列主要經紀人和託管人的密切關係使我們能夠為不同類型的客戶提供傳統上僅為主要機構保留 的解決方案。除此之外,我們還在法律、行政、合規和監管方面,提供運營支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