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拓展內銷市場的專項基金
BUD 專項基金 資助個別香港企業推行有關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和拓展營銷的項目,從而提升他們在內地及與香港簽署自貿協定和投資協定的經濟體的競爭力,促進他們在內地、自貿協定及投資協定市場的發展。
「BUD專項基金」支持中小企及初創企業推行有關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拓展營銷至內地及所有與香港簽署自由貿易協定和促進和保護投資協定的經濟體,每家企業的累計資助上限增至港幣700萬元,資助地域範圍多達 37個經濟體,更可申領政府資助部份的75%作首期撥款,全面協助企業提升競爭力,把握機遇,開拓更多樣化市場。
⾹港政府為振興⾹港經濟,協助⾹港企業把握國家戰略發展規劃的機遇,於2012年6⽉推出“品牌發展、升級轉型及拓展內銷市場的專項基⾦計畫”(簡稱“BUD 專項基⾦”),通過資助在港企業推⾏品牌發展、升級轉型及拓展內銷市場,開拓及發展指定市場業務,從而提升企業在境外的竟爭⼒,⿎勵企業向指定地區發展業務。在BUD的框架下,每個企業最⾼累積資助上限為700萬元港幣。
BUD基金—資助範疇
因應BUD 基金的成立目的,「內地計劃」和「自貿協定計劃」的資助範疇包括:
- 品牌發展 – 品牌發展策略與計劃制訂、品牌定位及形象設計及市場調研、品牌推廣
- 升級轉型 – 新產品設計、新技術引進、管理體系提升、生產自動化等
- 營銷拓展 – 銷市場研究、內銷策略與計劃制訂、內銷渠道建立、產品/ 服務推廣等

Bud Fund 專項基金計劃範圍
BUD企業支援計劃涵蓋三大範疇
- 品牌發展 (Branding)
- 設備及技術轉型 (Upgrading)
- 發展多元化營銷渠道(Domestic Selling)
品牌發展 (Branding) :如果公司計劃在自貿協家地區或內地建立品牌形象,發展自家品牌的產品或注冊商標等都可符合申請範疇。
升級轉型 (Upgrading) – 如果公司利用資金升級技術設備,生產設備,完善工廠管理體系等都可以符合申請範疇。
拓展營銷 (Domestic Selling) – 公司可以透過新建 / 重建網站,網路營銷推廣活動,例如Search Engine Optimization 搜尋引擎優化、Google Ad 關鍵字廣告、微信公眾號等營銷渠道等等,都符合申請範疇。
BUD Fund 專項基金概覽
- BUD 專項基金 (坊間稱呼為 BUD Fund) 分為「內地計劃」(Mainland programme)及「自貿協定計劃」(FTA programme),兩項計劃共提供最多400萬元1對1資金予申請成功的企業,即如企業同時計劃或已開拓以上市場,將可獲得最多400萬元的政府資助。
- 企業投資計畫項目必須在申請成功後24個月內完成
- 企業可個別或同時申請「自貿協定計劃」和「內地計劃」資助
- 自貿協定地區包括東盟十國、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四國、澳門、澳洲、新西蘭、智利和格魯吉亞
- 東盟包括文萊、柬埔寨、印尼、老撾、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和越南
- 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包括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
主要資助範圍
申請資助範圍 (同時適用於內地計劃及自貿協定計劃)
項目措施
- 新設業務單位的相關開支 (*如商業登記或營運執照、項目期間的期間的租賃租賃/裝修、水電煤等)
- 額外增聘員工 (*可額外增聘於項目中直接提供服務予客戶的員工)
- 購買機器、設備及模具 *可包括增加產能需求的機器、設備及模具
- 產品樣本
- 廣告推廣 (online&offline)
- 展覽會及宣傳活動之相關貨運、交通及住宿
- 設計製作宣傳品
- 電子商貿平台網頁
- 流動應用程式推廣用途
- 檢測及認證服務
- 項目直接相關的專利和商標註冊
- 為獲批項目所需的帳目外聘核數費
申請資格
所有按照《商業登記條例》(第310章)在香港登記,並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非上市企業,均符合資格申請資助。不論是從事製造或服務行業,或是否已在內地、自貿協定或投資協定經濟體有業務運作,均符合資格申請資助。
資助金額
資助按對等原則提供,即政府最多資助個別項目總核准開支的50%,而企業須以現金形式承擔不少於該項目總核准開支的50%。在基金的申請期內,每家企業的合共最多可獲資助核准項目及最高累計積資助上限分別為七十個核准項目及港幣七百萬元正。
資助範圍
任何有助個別香港企業透過發展品牌、升級轉型及/或拓展內地、自貿協定或投資協定之項目均可申請資助。
項目時間
每個獲資助項目須於不多於24個月內完成。
BUD資助金額
政府最多資助項目總核准開支的50%,而企業須以現金形式承擔不少於該項目總核准開支的50%,在基金的申請期內,每家企業最多可共獲資助60個核准項目及上限600萬元
- 合理分配項目預算
- 每個項⽬資助上限為100萬港元
- 項⽬⾸期可撥款75%
- 每個資助項目需不多於24個月內完成
- 不同項目設有不同的百份比
申請資格
所有在香港有商業登記,並在香港有實質業務運作的非上市企業,均符合資格申請資助。 即使申請企業在中國大陸或自貿地區沒有業務,都可以申請BUD專項基金
- 香港商業登記
- 非上市公司
- 在香港有實質業務
- 聘請員工記錄、商業交易、繳稅記錄或審計報告等
資助範圍
任何有助個別香港企業透過發展品牌(Branding)、升級轉型(Upgrading)及/或拓展中國內地(Domestic sales)及自貿協定(包括東盟)市場的項目均可申請資助
- 新設業務單位的相關開支
- 額外增聘員工的開支
- 投放與項目相關的廣告
- 電子商貿平台/網頁
- 購買機器、設備及模具/製作宣傳品
BUD 專項基金下設兩類計劃
內地計劃 內地
自貿協定及投資協定計劃 東南亞國家聯盟十國 : 文萊、柬埔寨、印尼、老撾、馬來西亞、緬甸、菲律賓、新加坡、泰國、越南
其他亞洲經濟體 : 日本、韓國、科威特、澳門、阿拉伯聯合酋長國
歐洲 :
奧地利、比利時-盧森堡經濟聯盟、丹麥、歐洲自由貿易聯盟四國(冰島、列支敦士登、挪威和瑞士)、芬蘭、法國、格魯吉亞、德國、意大利、荷蘭、瑞典、英國
美洲及大洋洲 : 澳洲、加拿大、智利、墨西哥、新西蘭
BUD專項基金申請資助諮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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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3年 根據《稅務條例》(第 112 章)第 51(1) 條的規定,公司必須將截至年 3 月 31 日止課稅年度的評稅基期內在本報稅表內據實填報。 本表及任何所需補充表格及其他表格內所有部╱部分必須填寫,並於本表發出日起 1 個月內交回本局, 該評稅基期內你的經簽署證實的財務狀況表╱資產負債表,根據香港或外地法律規定或其他原因製備的核數師報告書和綜合收益表╱損益表及應評稅利潤(或經調整的虧損)的計算表與有關附表;以及附註內指明的其他文件及資料。